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簡字第287號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董昊澤 紀振培 被 告 劉承華 劉承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曉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對被告劉曉亭已取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民國99年度司執字第24896 號債權憑證,劉曉亭應清償伊新臺幣(下同)45,982元及相關費用,而劉曉亭之配偶劉蔡秀真於107 年4 月28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3 人,均未拋棄繼承。後被告於107 年5 月間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劉蔡秀真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分歸如附表所示之繼承人繼承,並於107 年8 月1 日就系爭遺產不動產部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是劉曉亭所為等同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劉承芳,而有害於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劉承芳應將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不動產,於107 年8 月1 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劉曉亭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款項,但無力清償,伊固有繼承劉蔡秀真之投資款,但均已借給別人而遭騙光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債權憑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函調之系爭遺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資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相符(見卷第51至83頁),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劉曉亭為其配偶劉蔡秀真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本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遺產,惟被告間協議將系爭遺產歸由被告劉承芳繼承(除現金1,000 元由劉曉亭繼承1/2 ),並由劉承芳辦畢繼承分割登記,固有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可按。然觀諸被繼承人劉蔡秀真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尚遺有系爭遺產以外之投資款10筆(見本院卷第75頁表編號7 至16),並未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記載由何人繼承;再與被告劉曉亭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互勾稽之結果,劉曉亭於105 年、106 年、108 年之所得均為0 元,而於被繼承人劉蔡秀真亡故之107 年,其他所得總額高達12,033,064元,且其中有4 筆所得之金額與劉蔡秀真所遺之投資金額完全相符(見本院卷第123 至131 頁),足見劉蔡秀真之遺產中,未記載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投資款,至少有逾650 萬元係由劉曉亭所繼承無訛,而劉曉亭亦不否認其有繼承劉蔡秀真之投資款,僅稱又遭他人騙光等語(見本院卷第152 頁),是難謂被告間之遺產分割行為使劉曉亭未取得相應對價而屬無償行為。 四、綜上所述,劉曉亭既有繼承被繼承人劉蔡秀真之遺產,則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劉承芳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高菁蓮 附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所分割之遺產) ┌──┬─────────────────┬─────┬─────┐ │編號│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 │繼承人 │ │ │ │或數額 │ │ ├──┼─────────────────┼─────┼─────┤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劉承芳 │ ├──┼─────────────────┼─────┼─────┤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4/100 │劉承芳 │ ├──┼─────────────────┼─────┼─────┤ │3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劉承芳 │ ├──┼─────────────────┼─────┼─────┤ │4 │萬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200萬元 │劉承芳 │ ├──┼─────────────────┼─────┼─────┤ │5 │現金 │1000元 │劉承芳及劉│ │ │ │ │曉亭各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