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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1日109 年度岡簡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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