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諭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1日109 年度岡簡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