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御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諭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金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1日109 年度岡簡字第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8, 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