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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葉于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豐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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