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聲 請 人 葉于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豐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