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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30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09號

原告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洺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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