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3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17號
- 原告
- 林財源
- 被告
-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謝好
- 被告
- 陳素芬
陳馬英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其等土地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再此並非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等占用原告之土地,故亦非以占用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來計算其所受利益,準此,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23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8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230,000 =1,88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