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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4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23號

原告
立宸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淑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9,420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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