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8號原 告 羿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春喜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