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原 告 南欣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彥澤、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1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