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
- 原告
- 南欣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彥澤、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1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彥澤、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1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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