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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品牌設備使用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盧怡秀

  • 當事人
    巴博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16號原   告 巴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品牌設備使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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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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