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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房屋修繕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聲請人
三嘉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聲請人
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相對人
劉明政即民族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修繕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調解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容忍聲請人僱工進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1 樓內,對龜裂隆起之地磚進行修繕」,核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惟經本院發函請聲請人陳報因上開調解聲明所受利益為若干,聲請人卻陳報本件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顯有誤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陳報因本件調解聲請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標準繳納聲請費;如仍拒不陳報因本件調解聲請所得受之利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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