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勤明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家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兩造買賣瀝青之合約書、含有對造回應之對話紀錄等佐證資料( 繕本請逕送對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