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3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裕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