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紘揚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一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玲即天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