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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原告
紘揚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一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玲即天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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