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30號
- 原告
- 黃凱澤即合峻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歆淳
- 被告
- 友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位於嘉義縣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