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龔岳烜
- 即被告
- 東沅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帆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香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3,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