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揚奇
- 法定代理人陳品帆
- 被告龔岳烜、東沅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岳烜 東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帆 訴訟代理人 張俊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香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3,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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