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原 告 老屋新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謙 被 告 蕭清山 蕭佩純 蕭億吟 蕭欣怡 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73,310 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310 元,應繳納裁判費2,98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不當得利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