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5號
- 原告
- 老屋新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睿謙
- 被告
- 蕭清山
蕭佩純
蕭億吟
蕭欣怡
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73,310 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310 元,應繳納裁判費2,98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不當得利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