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修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56號聲 請 人 三嘉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聲 請 人 尚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相 對 人 劉明政即民族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修繕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調解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容忍聲請人僱工進入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1 樓內,對龜裂隆起之地磚進行修繕」,核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惟經本院發函請聲請人陳報因上開調解聲明所受利益為若干,聲請人卻陳報本件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顯有誤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陳報因本件調解聲請所得受之利益為若干,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標準繳納聲請費;如仍拒不陳報因本件調解聲請所得受之利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