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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08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08號

原告
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益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3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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