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15號原 告 洪見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