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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518號

給付授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18號

原告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創新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7,321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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