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林揚奇
- 法定代理人高一慶
- 原告紘揚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19號原 告 紘揚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一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玲即天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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