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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7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76號

聲請人
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盛
代理人
蘇韋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信行、馮秀英、謝育成、李碧梅、謝秋東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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