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39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林麗芬 被 告 林品紘即林德平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