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卓樹忠
- 當事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石健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被 告 石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4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仔仔通訊購買IPHONE13,總價新臺幣(下同)34,704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同意仔仔通訊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共分12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2,892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31,81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為此,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812元,及自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此提出書狀陳稱:異議人於111年8月1日收受支付命令,惟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分期明細、存證信函及郵局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除具狀提出異議,泛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外,並未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所辯自無足採。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約定:逾期繳款時...等情事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 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 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遲付之金額達8,676元(計算式:2,892元×3期=8, 676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34,704元×1/5=6,941元),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逾期之日依年利率16%約定計付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分期買賣契約於111年3月1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自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2 2,892元 自11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892元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892元 自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至12 5,784元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4,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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