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顏意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被 告 顏意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①維修費新台幣(下同)97,177元,②營業 損失25,000元。而上開①之請求,係屬民事訴訟法第15條所規定之因侵權行為而涉訟,固得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然上開②之請求,依起訴書,係本於租賃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本院對於上開②之請求並無管轄權。又本件被告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395巷14號3樓之3,依民事訴訟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玆原告就訴訟標的一部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