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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薛博仁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汀濱

周可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榮青、森有田起重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111年度岡簡字第2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蔡汀濱、周可欣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611,064元、1,662,62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4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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