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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51號

給付電費及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薛博仁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514,268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14,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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