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維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