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彥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4,88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