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國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峟鋮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晉誠即泰毓企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晉誠即泰毓企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