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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林揚奇

  • 當事人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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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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