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明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