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絲瑜即何品臻、何商維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