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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買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 原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絲瑜即何品臻、何商維間請求撤銷買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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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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