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方微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微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4日111年度岡簡字第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依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其上訴請求判命如其第一審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3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