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及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方俊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5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514,268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14,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