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45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俊強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514,268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14,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岡簡字第4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啟貞建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514,268元,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14,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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