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劉三奇
- 原告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三奇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維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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