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7,689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