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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揚奇

原告
國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峟鋮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晉誠即泰毓企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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