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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代位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元(即原告承受共有建物應有部分之價額),應繳第1審裁判費7,050元,是原告尚欠6,05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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