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元(即原告承受共有建物應有部分之價額),應繳第1審裁判 費7,050元,是原告尚欠6,05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