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 原告
-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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