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號原 告 保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勳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