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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揚奇

原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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