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林揚奇
- 當事人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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