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 原告
-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2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