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育、陳吉雄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