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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09號

返還要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陳育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要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心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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