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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泰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慧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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