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0號 原 告 里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妙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翠華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