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雅琴即志霖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陳雅琴即志霖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修名即祐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