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賢德即新鑫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99號 原 告 陳賢德即新鑫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昭閔即根銓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9,381元, 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