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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補字第12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聲請人
郭聿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堂間聲請返還借名登記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0,000元(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款11,580,000元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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