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767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國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複代理人
蕭人杰

龔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則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